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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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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邹骏宇,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截至2020年4月13日, 邹骏宇持有无锡信捷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0,51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1.71%, 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 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6月10
日期间, 邹骏宇通过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8,192,700股, 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8%。 其中,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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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1年5月31日, 邹骏宇已减持4.47%的公司股份。 2021年6月1
日, 邹骏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849,7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60%, 导致其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07%。 邹骏宇在股份减持
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 书 , 而 是 于 6 月 8 日 、 6 月 10 日 再 次 累 计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1,0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累计减持比例达到
5.8%。 2021年6月12日,邹骏宇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邹骏宇未按规定在累计减
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及时停止减持,也未履行权
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实施减持,直至累计减持比例达到
5.8%时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邹骏宇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 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邹骏宇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
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邹骏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邹骏宇予
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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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