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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08: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0

603408: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亦适用于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交易、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并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及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减持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一。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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