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 0 3 3 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份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