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47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2,160,000 股;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行权起始日:2023 年 7 月 5 日。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认为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 30 人,其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
合行权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其余 24 名激励对象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160,000 份。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5,900,000 份股票期权、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0,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7、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 预留部分授予
授予日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 2023 年 5 月 8 日
授予价格 19.04 元/份 19.04 元/份
授予数量 5,400,000 份 3,500,000 份
授予人数 24 人 23 人
(三)历次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0 万份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30 名调整为 24名,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 590 万份调整为 540 万份。
经公司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518,650,6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根据《草案》有关规定,若
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前述事
项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9.04 元/股,计算过程为 P=19.44-0.4=19.04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次行权。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因此自 2023 年 6 月 2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进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
(二)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2 年公司锂盐相关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实现
第 一 个 2022 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 24.94 亿元,满足行权条件。
行权期 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计划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行权条件,其余 2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