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399 沪市 吉翔股份


首页 公告 603399:吉翔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603399:吉翔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2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543,250,64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3,138,289.59元,公司2018年新增限制性股票3,500,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李云卿、白锦媛、席晓唐三位自然人股东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6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利润分配实施事项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6-3198622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