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 号),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527,59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39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999,999,986.4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0,170,308.87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9,829,677.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由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4]110Z0001 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储存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
户存储和管理。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项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金额(元) 目
营口金辰机 中信银行股份
械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营口 8112901011400953929 483,199,986.65
公司 分行
营口金辰机 韩亚银行(中 高效电池片
械股份有限 国)有限公司沈 410003000002502 0 PVD 设备产
公司 阳分行 业化项目
营口金辰机 中国建设银行
械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21050168500100002758 0
公司 营口分行
营口金辰机 招商银行股份
械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营口 417900265510001 0
金辰智能制
公司 分行
造华东基地
苏州金辰智 招商银行股份
项目
能制造有限 有限公司苏州 512912172510001 0
公司 分行
苏州金辰智 中国银行股份
能制造有限 有限公司苏州 462480195163 0
公司 吴中支行
营口金辰机 中国银行股份
械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营口 299984675776 500,000,000.00
公司 分行 补充流动资
营口金辰机 中国工商银行 金
械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0709000329200616172 0
公司 营口分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效电池片PVD设备产业化项目、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