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 元/12,332,502.00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辰公司”、“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民申 1544 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易事达公司”、“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人”)因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申请再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 118 号的 9 号厂房,由于出租人易事达一直
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
纷对公司提起诉讼。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前述两起诉讼出具的判决
文书,其中公司起诉易事达的判决书为“(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易事达起诉公司的判决书为“(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事达各项损失合计 6,223,702.00 元;(2)驳回易事达其他诉讼请求。
同月,公司因不服前述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易事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辰公司 554,435.8 元及利息损失(以 554,435.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易事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辰公司装修费损失 10 万元;
(5)驳回金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驳回易事达的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3
月 24 日、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二、本次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的相关内容
(一)案号:(2023)苏民申 1544 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易事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金辰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案件事实及请求:
(1)再审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
事判决,并维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事实及理由
1)金辰公司已明确选择以丽康公司名义申报装修施工,案涉厂房装修并无障碍,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2)二审法院认定金辰公司无法自行申报装修施工,系主观臆断,并无事实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3)二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并认定金辰公司发函解除系行使法定解除权,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易事达公司严重不公平。
(二)案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易事达(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金辰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2.案件事实及请求:
(1)再审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
事判决,并维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事实及理由
与案件(2023)苏民申 1544 号的事实及理由相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