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2-012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同意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要,规范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要,规范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订
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修改前 修改后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会议决议。
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修改前 修改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增的本公司股份。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
超过 5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修改前 修改后
法院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一年。 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
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第四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利: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一)证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