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4 号)核准,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6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1,066,400,00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
43,956,875.0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2,443,124.92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众环
验字(2016)080008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9 年年初结余 72,735,666.88 元,2019 年 7 月收回前期闲置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00.00 元,2019 年度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 21,878,180.07 元,永久补
流支出 131,532,729.01 元,利息收入 676,017.20 元,手续费支出 775.00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0.00 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石
化支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 2017 年12 月 2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完全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要求管理。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本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年度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按承诺将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8,000 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年度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公司 2019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将部分项目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结项米东区二期煤改气及工业园气化项目、阜康城市扩能及气化九运街项目、五家渠城市燃气扩能工程项目、天然气总站二期项目,以及终止实施并结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一镇两乡”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库车县鑫泰燃气有限公司 CNG 综合站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131,532,729.01 元(含本次拟结项或终止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历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收益与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0.00 元。公司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的账户(60090078801300000084),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
办理了注销手续,余款 1,638.61 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707101040004535 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60090154700004066)。
公 司 原 在 新 疆 天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米 东 区 支 行 开 设 的 账 户
(807010012010113698408),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办理了注销手续,余款 108,318,147.15 元
转入新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0801230000000479 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707101040004535 户)、中国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611394204)和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8072010001201100151802)。公司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设的账户(3002812129100225042),于 2019 年 12 月26 日将余款 14,102,186.50 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707101040004535 户)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0801230000000479 户)。公司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石化支行开设的账户(108260737244),于 2019 年 12月 19 日将余款 9,110,756.75 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707101040004535 户)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0801230000000479 户)。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 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超募资金使用等情形。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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