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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关于开立理财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关于开立理财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2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理财专用结算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98 号)核准,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25,862,705 股新股,发行价格 135.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867.6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9,844,153.4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60,155,714.17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 518Z0069 号)。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的暂时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可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因拟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3301041060001604481

 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以上专用结算账户,以上账户仅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或其子公司购买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泰川、王施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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