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股份总额增大对公司未来从证券市场融资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和分配比例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正数;
(4)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现金分配的比例要求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7、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按照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严格履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同时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为了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应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到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中,具体用途包括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研发投入或与公司主业相关的投资并购等。资金的有效使用将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能力。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