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4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议事效率,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
要,拟对 IPO 上市前制定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 修订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行人民币普通股 4,360 万股,于 2020
“上交所”)上市。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607,040,00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 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 III 类:III-6840 体 第十三条 生产 III 类:III-6840 体
外诊断试剂,II 类:II-6840 体外诊断 外诊断试剂,II 类:II-6840 体外诊断
试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及自产产品; 试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及自产产品;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 联免疫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丙型肝 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夹心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 夹心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苯胺红 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梅毒螺旋体 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乙型 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乙型
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人类免疫缺 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 1 型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 陷病毒 1 型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
法);预防用生物制品(冻干水痘减毒 法);预防用生物制品(冻干水痘减毒
活疫苗、冻干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冻 活 疫 苗 、 冻 干 水 痘 减 毒 活 疫 苗
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VZV-7D);研发生 VZV-7D);研发生物、生化保健制剂及物、生化保健制剂及配套器械、体外诊 配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疫苗;销售断试剂、疫苗;销售医疗器械;自营和 医疗器械;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租赁医 口贸易;租赁医疗器械;出租商业用疗器械;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维 房、办公用房;维修医疗器械;技术服修医疗器械;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 目,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 III 类: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 III-6840体外诊断试剂、II类:II-6840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人类 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及自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 产产品、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疫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 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酶联免疫法、间接法)、丙型肝炎病 疫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夹心 剂盒(酶联免疫法)、丙型肝炎病毒抗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 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
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苯胺红不加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梅毒螺旋体抗体 疫法、夹心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乙型肝炎 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 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梅毒毒 1 型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法)、 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预防用生物制品(冻干水痘减毒活疫 法)、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人苗、冻干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冻干水 类免疫缺陷病毒 1 型核酸检测试剂盒痘减毒活疫苗 VZV-7D)以及依法须经批 (PCR-荧光法)、预防用生物制品(冻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水痘减毒活疫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苗 VZV-7D)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的项目为准。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的项目为准。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 万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607,04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607,040,000 股。
第二十三条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 第二十三条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
可的其他情况。 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
述期限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
其承诺中关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并占公 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 外)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