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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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A 股证券代码:603390;
黄 璇,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1 日,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接待四十余家投资机构调研。自
11 月 1 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6 个交易日涨停,期间触及 2 次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在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期间,社交媒体平台中连续多日出现公司与华为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的市场传
闻。公司于 11 月 3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均显示,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11 月 6 日盘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上发布 11 月 1 日四十余
家投资机构的调研情况,内容包含该活动中投资者关注的 8 个主要问题及答复,其中未涉及公司是否与华为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的相关问题。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 11 月 1 日接受特定对象调研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说明。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11 月 16 日在上证 e 互动上发布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补充表,并于 11 月 23 日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活动中,有投资者向公司提问是否为华为汽车产业链内企业、公司电子后视镜产品能否在公交车上进行后装,公司此前在公告文件中未提及过相关事项。鉴于相关事项
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概念,现特补充说明:公司不存在向华为汽车链内企业提供产品的情况,且目前不涉及相关合作或意向合作;公司电子后视镜产品目前没有在公交车上后装。
综上,公司在异动公告中未能针对性明确澄清、回应市场传闻,澄清公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同时,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选择性发布调研会上的部分问题及答复,未及时发布公司不涉及华为汽车链内企业的相关合作或意向合作等重要信息,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在华为汽车等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相关信息的发布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前期接受投资机构调研并回答公司与华为汽车链的业务合作情况等相关问题,但在股价异常波动且连续多日存在相关市场传闻的情况下,未在异动公告中针对性明确澄清、回应市场传闻,澄清公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随后,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选择性发布调研会上的部分问题及答复,仍未及时发布公司不涉及华为汽车链内企业的相关合作或意向合作等重要信息,经监管督促后才补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2.1.8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黄璇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做好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认为投资机构调研活动中的问答不属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司股价波动期间,公司未发现任何有关公司与华为汽车概念相关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事实上公司也没有与华为汽车产业链内企业有直接或已知的间接业务往来。因此,不存在因有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需要澄清的情况。二是,相关监管规则未要求活动记录表应记载全部问题。在活动记录表发布“主要问题及答复”的做法,符合实务操作,是绝大多数公司的通行做法。且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持续与监管部门保持联系,按照监管要求披露信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华为汽车等相关概念为市场高度关注,自投资机构调
研活动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6 个交易日涨停,期间触及 2 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且社交媒体平台中连续多日出现公司与华为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的市场传闻,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公司理应主动核实情况并就市场传闻事项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及责任人所称投资者问答不属于股价敏感信息、未发现市场传闻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等原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在可能涉及热点概念、敏感事项时,相关信息发布应当谨慎、客观,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公司多次公告称不存在需要澄清或回应的信息,且选择性发布调研会上的部分问题及答复,未及时发布涉及市场传闻的重要信息,经监管督促后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对公司及责任人所称披露部分问答符合实务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