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3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董
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毛祥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永锋先生及股东陈铭哲先生分别
持有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15,680 股、
843,120 股、1,110,32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0.24%、0.32%,均为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以下简称“IPO 前”)获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毛祥波先生、陈永锋先生及陈铭哲先生
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根据市场价格情况,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6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不超过 278,900 股、200,000 股、1,110,320 股,减持比例分别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08%、0.06%、0.3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份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毛祥波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陈永锋先生及股东陈铭哲先生《关于拟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
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毛祥波 董事、监事、高级管 IPO 前取得:1,115,680 股
理人员 1,115,680 0.32%
陈永锋 董事、监事、高级管 IPO 前取得:843,120 股
理人员 843,120 0.24%
陈铭哲 5%以下股东 1,110,320 0.32% IPO 前取得:1,110,320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毛祥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永锋先生及股东陈铭
哲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持
名称 量(股) 比例 减持方式 持期间 理价格 股份来 原因
区间 源
毛祥 不 超 过 :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 IPO 前 个人资
波 278,900 股 0.08% 超过:278,900 股 2023/8/12 价格 取得 金需求
陈永 不 超 过 :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 IPO 前 个人资
锋 200,000 股 0.06% 超过:200,000 股 2023/8/12 价格 取得 金需求
陈铭 不 超 过 :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 IPO 前 个人资
哲 1,110,320 股 0.32% 超过:1,110,320 股 2023/8/12 价格 取得 金需求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
股份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毛祥波先生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进行股份减持;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7)如因未履行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陈永锋先生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若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进行股份减持;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7)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陈铭哲先生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若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进行股份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