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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60339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24 日,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可转债的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
并与华金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履行督导义务,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金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5 号”《关于核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792.1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0.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5,372,52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318,420.3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8,054,105.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7-99 号”《广
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金证券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8,905.84 万元,2020 年度累计投
入募投项目 23,294.72 万元。2021 年度,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累计投入募投项
目 5,751.84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华金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金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南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岭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盈隆广场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广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中信证券不再履行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8110901012601043165          1,000.00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南支行        800190599301026        7,394,935.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步支行  3602200529100260283      2,631,160.2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    020900061410702        5,776,546.37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629177643012          5,838,159.27

                            合计                                21,641,800.92

  注:1、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余额中不包含未到期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产品 437,000,000.00元;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分别为开户行的上级机构。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华金证券与广州银行岭南支行、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汇丰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盈隆广场支行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华金证券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及备案、公告等程序后,可以投资于监管规定允许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定期存款及保本型投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甲方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事先获得丙方同意,并将其内部决策文件报送乙方、丙方。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保荐机构华金证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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