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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8 沪市 元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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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8: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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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6 号)核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张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12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591,512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546,499.12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7,533,530.77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7,012,968.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332C000622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号              储存金额(人民币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357950100100430007  102,0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3301040160021951374  76,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杭支行  19026001040011452    55,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  1202021519900798937  45,886,121.76

合计                                                      278,886,121.76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下属二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杭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下属二级支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在下属二级支行开立后,与上级支行进行协议签署。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概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景德镇市昌江区荷塘乡童坊村红色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购买办公楼、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李广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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