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以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情况说
明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以及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具体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20048715X。 91330100720048715X。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65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85,142,060.0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保工程、水污染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保工程、理工程、土壤修复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 水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修复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物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 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施工,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旅游规划 计、施工,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旅游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保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 规划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环保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经济信息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未经金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景区管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理服务,会展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花卉、苗木技术开发与研究、种植、销售、养护;园 理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景区管理服务,会展林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花卉、苗木技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取 术开发与研究、种植、销售、养护,园林机械设备、得相应资质时方可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 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范围为准)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
公司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 营范围为准)。
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 公司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
时调整投资及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 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
时调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584.4 万股,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5,142,060.00 股,均为
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