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7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由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联合体牵头单位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简称“风景设计”)共同签订。
●合同名称及金额:《兰溪市横溪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98,000,000.00(大写:玖仟八佰万元整),建设期 6 个月。
●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合同条款中对合同范围、金额、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的签署情况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7 月 31 日分别披露了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程项目的预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公司所属联合体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中标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方目前已完成合同条款的谈判,并签署《兰溪市横溪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发包人: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简介: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兰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公室下属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08 月 05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园区、新农村、集镇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除房地产开发经营)。
(以上内容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承包人: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公司为联合体的牵头人,风景设计为联合体成员。
风景设计全称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6 月,为公
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伍佰万元,公司经营范围: 服务:风景园林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园林、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市政工程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兰溪市横溪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EPC)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接收采购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指示,参加开标,述标,参加谈判,签署、签收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协调、处理一切与投标有关的事务,并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二)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全称):兰溪市蜀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_
1.项目名称
兰溪市横溪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2.项目范围
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道路交通、乡容镇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
甲方要求建设和改造提升的工程。
工程建设地点:兰溪市横溪镇东面至义兰公路,西面至凤凰山路,南面至 47省道,北面至梅溪河流。
3.合同情况
合同价格为(暂估价)大写:玖仟八佰万元(小写金额:¥98,000,000.00 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审价为准)。
4.建设期限
建设期共计 6 个月。
5.合同双方主要的义务和权利:
发包人:
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和权利包括: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协助承包人取得建设用地、与政府沟通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承包人: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和权利包括: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发放工程款和薪资;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内付款时间延误、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6.总承包合同的结算计价依据:
6.1 工程费用
该项目采用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费用的计价方式。 根据相关规范(规则、定额)及其配套 (修改、调整、取费)文件的规定,以工程性质适用相应定额,并按对应套用定额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
7.支付合同价款
7.1 设计服务费支付:工程设计费按整个项目的建安投资额的结算价*3%。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设计方案经发包人认可之后 1 周内支付该方案设计费的 50%,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子项目设计费的 80%,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全部剩余部分。
7.2 工程款支付:按月进度方式支付。
7.3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整个项目的建安投资额的结算价*1.5%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提请兰溪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 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区域,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