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成股份”)的独立董事,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7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4名,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6万股,确定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7月18日,授予价格为6.7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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