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18年7月1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65.6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6.76元/股
根据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8年7月18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6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76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
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示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有三位拟激励对象因在公示期间提出辞职申请、入职期限未满足标准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除此之外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成股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844,000股,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7、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一)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拟授予对象及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6.76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拟授予对象及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部分授予限 占公告时总股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 本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业务骨 65.6 100% 0.32%
干
合计 65.6 100% 0.32%
(三)解除限售安排
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
的股票将被锁定。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2019年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0%。
注:“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
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时,才能全额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统一回购注销。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7月18日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76元/股
4、向4名激励对象共授予65.6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告时总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业务骨 65.6 100% 0.32%
干
合计 65.6 100% 0.32%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
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7月18日,授予日收盘价为13.48元/股,预计本激励计划所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5.6 152.43 59.58 81.60 11.25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