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5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为 64,852,788.44 元及相关费用,判决金额为
41,969,209.85 元及相关费用;反诉金额为 4,696,701.06 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鄂 0192 民初 11730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2023 年 11 月,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民初 1173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收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400000 股股份;
2、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份收购款41969209.85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36606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29167 元,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3689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218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 民初 11730 号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