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tein Biotech,Inc.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 南京
二零二四年 一月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序号 会议资料名称
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 1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公司会务组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发言顺序按照提交登记单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
四、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股东提问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该问题时,也不超过5分钟,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次会议内容或跟公司无关的问题,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五、本次大会所有的议案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每项表决应选择“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每项表决只可填写一栏,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为废票处理。表决请以“√”符号填入空栏内;每张表决票务必在表决人(股东或代理人)处签名,未签名的表决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为废票处理;
六、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七、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14:0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恩本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14:0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各宣读人宣读议案
(四)介绍现场出席情况,会议登记终止,宣布到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宣布记票人、监票人名单
(七)现场会议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1:《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