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厂房所有权及专利权进行抵押贷款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万遂人:
俞红海: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