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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6:广东骏亚:大兴骏才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20-08-18

603386:广东骏亚:大兴骏才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大兴骏才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承诺书

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人/本单位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5、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直销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直销募集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直销募集账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直销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大兴骏才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账号:4438999910120072218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584000379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5
五、基金的募集......6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9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10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2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6
十一、基金的投资......26
十二、基金的财产......30
十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2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5
十五、越权交易......37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50
二十、风险揭示......53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及质押......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6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2
二十五、基金的清算......63
二十六、违约责任......65
二十七、通知与送达......66
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九、其他事项......67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大兴骏才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招募说明书(如有):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向基金投资者发售基金时,为其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本基金:大兴骏才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6、私募基金投资者(简称“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7、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广东大兴华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私募基金托管人(简称“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运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指本基金募集机构聘请的监督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机构,包括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和代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其中,本基金的直销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金融运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监督内容,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直销募集账户实施有效监督,保障直销模式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代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自行聘请。为避免歧义,对于基金管理人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划付其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机构与其聘请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私募基金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销售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5、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6、T+n 日: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7、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8、募集账户:指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包括直销募集账户和代销募集账户。其中,直销募集账户指“大兴骏才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是由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
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代销募集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于通过该代销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募集账户的开立并不代表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直销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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