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434.32 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公司现已完成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完成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19 年 5 月 24 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434.32 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人数:99 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8.99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 司总股本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1 李强 董事、副总经理 30 4.73% 0.15%
2 李朋 董事、副总经理、 30 4.73% 0.15%
董事会秘书
3 雷以平 董事 12 1.89% 0.06%
4 汪强 财务总监 5 0.79% 0.02%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57.32 56.33% 1.77%
(95 人)
预留 200 31.53% 0.99%
合计 634.32 100% 3.1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15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65.68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9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4.32 万股。
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该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三)解除限售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等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则由上述行为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
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等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则由上述行为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档,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
解除限售比例(N) 1.0 0.7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三、 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