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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6 沪市 骏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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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6:广东骏亚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18-044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              2018/5/30        2018/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1,8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7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              2018/5/30        2018/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现金股利。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1350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香港

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50元,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其所得税

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2595226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