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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 沪市 惠达卫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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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第二次修订)

公告日期: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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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河北·唐山

      二零二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则...... 46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0436712。

  现 公 司 在 唐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30200713109049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4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IDASANITARYWA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 7 号;

  邮政编码:0633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97622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至上、追求创新”的经营
理念,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持续提供高品质的卫浴产品和服务。注重客户、员工和股东价值的共同实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建筑陶瓷制
品、卫生陶瓷洁具配件、整体浴室、整体橱柜、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高中档系列抛光砖、墙地板;坐便盖、水箱配件、塑料制品、卫生瓷配套产品;文化用纸、胶印纸的加工;原纸销售;纸板、纸箱加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医疗器械批发、零售;木制门窗批发、零售;普通货运;网上销售本公司自产的产品;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模具及模具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唐山惠达陶瓷(集团)厂工会委员会、唐山市丰南区惠达
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唐山惠达陶瓷(集团)厂)、唐山市丰南区惠达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唐山惠达陶瓷(集团)厂分厂)、丰南市黄各庄镇经济联合社和丰南市黄各庄镇宣庄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丰南市黄各庄镇经济联合社和丰南市黄各庄镇宣庄管理区经济联合社现已不存在,其职能由丰南区黄各庄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继),上述发起人于 1997 年 12 月以其持有的唐山惠达陶瓷(集团)的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976229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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