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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 沪市 惠达卫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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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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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编号:2021-010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达卫浴”)于 2020 年 11 月
12日披露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中信证券承继。鉴于保荐机构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03 月 03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7]308 号文《关于核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惠达卫浴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4.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7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 942,700,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17,277,900.00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共计人民币 825,422,9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03 月 28 日到位,业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17]993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中信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260000012017  研发设计中心        19.63

唐山卫国路支行      000245          建设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74853748  信息化建设      17,648,575.49

石家庄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梁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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