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55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因郑乐奇、谭晨航、吴现锋、吴芳瑜、袁丹霞和胡晓谷 6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激励条件,公司对郑乐奇等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86,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51%。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186,000 股 186,000 股 2022/7/8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郑乐奇等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激励条件,公司拟对郑乐奇等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86,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公司拟注销限制性股票 1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51%。
2022 年 4 月 28 日,独立董事出具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媒体发布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有 6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应当予以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规定,郑乐奇等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激励条件,公司对郑乐奇等 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86,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郑乐奇、谭晨航、吴现锋、吴芳瑜、袁丹霞和胡晓谷 6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86,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962,4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专用账户开立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票回购专用账户的开立(账户名: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4132256);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6,000 股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48,400 -186,000 962,4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0,441,200 0 160,441,200
总计 161,589,600 -186,000 161,403,6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