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12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11,000 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3.18 元/股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向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1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4 月 27 日,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达成,确
定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000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为 23.1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311,000 股;
3、授予人数:40 人;
4、授予价格:23.18 元/股;
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价格为23.18元,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97元的50%,即每股18.4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交易总量)之一的50%。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50%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
区间 交易均价 50%价格 预留授予价格
前 20 个交易日 38.29 19.15
前 60 个交易日 38.64 19.32 23.18
前 120 个交易日 34.96 17.48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
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以 2020 年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