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1-017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指引》的决定要求,为使《苏州易德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更加符合上市要求,现对《公司
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 债券;
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四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四十条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股东大会行使前款第(七)、(九)、(十)、(十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三)、(十七)项职权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大会行使前款第(七)、(九)、(十)、(十三)、(十七)、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九)项职权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 通过: (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条(五)
(五)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一 (十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五条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章程全文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