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三美股份环保整体提升项目
拟投入项目名称及投资金额:浙江三美 5,000 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 5,000 吨/
年聚偏氟乙烯项目,总投资 108,000.00 万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 4,925.99 万元(含原项目募
集资金本金 4,403.16 万元及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收入净额 11.35 万
元、现金管理收益 511.48 万元,实际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具体金额为准,
下同),不足部分以公司自筹资金投入。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募
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
对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金额进行调整。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9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733,761 股,发
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3,716.59 万元,扣除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8,232.95 万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 4,194.03万元(包括预付保荐费用 1,200.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910.38 万元、律师费用 424.53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1.35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手续费及其他 147.7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289.60 万元。2019 年
3 月 27 日,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将募集资金净额 181,289.60 万元及用于支付其他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的募集资金 4,194.03 万元,合计185,483.63 万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2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为“三美股份环保整体提升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三美”或“公司”)。公司拟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4,925.99 万元(注)投向进行变更,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浙江三美 5,000 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 5,000 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此次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占原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 98.52%,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72%。本次变更前后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诺投资总额
浙 江 三 美
5,000 吨/年 浙 江 三 美
1 聚全氟乙丙 108,000.00 27,682.70 5,000 吨/年
烯及 5,000 聚全氟乙丙 32,608.69
吨/ 年 聚 偏 烯及 5,000 108,000.00 (注)
氟乙烯项目 吨/ 年聚偏
三美股份环 氟乙烯项目
2 保整体提升 5,000.00 5,000.00
项目
合计 / 113,000.00 32,682.70 / 108,000.00 32,608.69
注:实际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具体金额为准,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三美股份环保整体提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剩余资金,变更为用于“浙江三美5,000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5,000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原募投项目“三美股份环保整体提升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0.00 万元,项目建设周期计划为 12 个月。项目拟对两台 25 吨锅炉进行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引进先进的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及废气泄漏与修复、在线监测设备,对厂内 10 吨以下锅炉进行煤改天然气,原厂区内新建一套天然气基站。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原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596.84 万元,公司已完成对
两台 25 吨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厂内 10 吨以下锅炉的煤改天然气工程,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金额(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为 4,925.99 万元,其中125.99 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4,800.00 万元用于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万元)
浙江三美化工股 光大银行 76880188000162133 三美股份环保整体 125.99
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提升项目
(2)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金额 预期年化 产品期 起息日 到期日
(万元) 收益率 限
2023 年挂
光大银行 钩汇率对公 保本 1.5%/2.68 2023 年 8 2023 年 11
宁波分行 结构性存款 浮动收益 4,800.00 %/2.78% 92 天 月 11 日 月 11 日
定制第八期
产品 238
(二)变更原项目的原因
公司根据环保设施的整体运行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未来产品的布局,确定相关环保处理设施的投入;同时,受武义县新材料产业园建设规划及建设进展迟缓影响,原项目投入有所减缓。公司已完成对两台 25 吨锅炉的烟气脱硫脱
目前,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产品结构、项目建设情况等相关因素,经审慎评估,为控制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合理利用募集资金,公司拟变更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优先投资于浙江三美 5,000 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 5,000 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另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具体的环保监管要求,使用自有资金投入有关环保提升建设项目,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后拟投入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浙江三美 5,000 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 5,000 吨/年聚偏氟乙烯
项目
2、实施主体: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实施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新材料产业园
4、建设内容:建设年产 5,000 吨聚全氟乙丙烯及年产 5,000 吨聚偏氟乙烯生
产线,并建设配套设施、辅助及公用、环保工程。
5、投资金额:总投资 108,000.00 万元。
6、计划实施进度:项目建设期为 2 年。
7、预计经济效益:项目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 171,778 万元,年均税后利润27,399 万元。项目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 26.75%。所得税后项目投资回收期 5.45年(含建设期)。
8、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浙
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kt/a 聚全氟乙丙烯及 5kt/a 聚偏氟乙烯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金发改能源[2022]23 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kt/a聚全氟乙丙烯及 5kt/a 聚偏氟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金环建武[2023]17 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3]14 号)。
(三)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国内外市场对 FEP、PVDF 等氟聚合物产品需求量增加,产品价格上涨。随着各大企业新建、扩产计划的实施,行业产能开始扩张,可能导致市场供求矛盾改变,造成价格波动,利润空间缩小,存在周期性波动风险,如行业产能扩充最终导致产能过剩、市场供过于求,将存在产品价格下行、并进一步导致新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技术风险。公司已组建项目技术团队,项目技术工艺成熟。公司尚未投产过相关产品,未来公司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是否能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及达标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审批风险。氟化工行业是安全环保监管的重点领域,项目报批报建(立项、环评、安评、消防、验收等)、试生产申请、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部门和审批程序较多,可能存在因审批未能通过而造成的延期建设或建设方案调整、取消的风险。
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或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变化、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实施带来较大不利影响,可能存在项目建设期限延长或建设方案调整、取消的风险。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根据产品生产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慎评估,从控制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出发作出的决定。同时,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核查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