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三美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美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人才团队和公司人才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为 1~2 亿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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