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4-036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致使公司股本发生变更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431,008 股拟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由
430,027,650 股变更为 428,596,64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30,027,650 元变更
为 428,596,642 元。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0,027,650 万元。 428,596,642 万元。
2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30,027,6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428,596,64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二)其他条款的系统性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系统性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人。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
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
1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2 新增条款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3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5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7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