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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东方时尚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9-06

东方时尚:东方时尚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党委......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8
第六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26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34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八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监事 ......37

  第二节监事会......38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利润分配 ......42

  第三节内部审计 ......45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增资、减资......4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三章  工会组织......51
第十四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时尚”或“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按照东方时尚原账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转变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1年6月 16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78603005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astern Pioneer Driving Schoo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邮编:102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745,20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一家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市场,坚持务实创新,持续提高竞争力,成为中国一流、国际先进、以人为本的学习型企业。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让更多的人们掌握驾驶技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驾驶人才,为学员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和谐的学习环境,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全优教学,让每位学员都满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销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截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净资产折股入资,发起
人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1.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2.      徐雄

  3.      北京和众聚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      北京金枪鱼东时贸易有限公司

  5.      孟喜姑


  6.      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杭州融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8.      深圳市鼎恒瑞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      成都亚商富易投资有限公司

  10.    北京浙商海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李春明

  12.    深圳市永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磐霖平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    磐霖东方(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20,745,20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
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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