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辰欣药业”)董事会近日收到财务总监杜振新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杜振新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振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杜振新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职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振新先生直接持有辰欣药业 3,639,000 股股票,通过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辰欣药业 107,726,080 股股份,杜振新先生辞职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杜振新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杜振新先生在任财务总监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续新兵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续新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聘任副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对副总经理候选人任泽林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同意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任泽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泽林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 股。任泽林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1:财务总监简历
续新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 年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
师。2000 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00 年 8 月-2012 年 12 月,历任辰欣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部主管、审计部部长。2013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2017 年 12 月至今,任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续新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附件 2:副总经理简历
任泽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生,大学学历,高级
工程师,山东大学制药工程硕士,200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辰欣药业
有限公司输液六车间配料工,眼膏剂、滴眼剂一车间工段长、主管,2012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历任输液 107、105 车间副主任、输液 105、203 车间主任。
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2022 年
1 月至今任质量管理部部长兼工艺技术部部长和质量总监。现任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泽林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 股。任泽林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此以外,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