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6,000.00 万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预计年 预计收益 产品 结构 预计收 是否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化 金额 期限 收益 化 参考年化 益(如 构成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元) 收益率 (万元) (天) 类型 安排 收益率 有) 关联
交易
光大兴陇信托有 信托理财产品 光大-同悦 8 号集合资金信托 1,500.00 7.60% 114.00 365 固定收 / 7.6% 114.00 否
限责任公司 计划 益型
中国民生信托 信托理财产品 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00.00 7.6% 85.27 273 固定收 优先 7.6% / 否
益型
浙商银行股份有 保本浮
限公司济宁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挂钩 shibor 利率人民币存款 10,000.00 4.15% 209.81 182 动收益 优先 3.09%-4.45% / 否
型
齐商银行股份有 保本浮
限公司济宁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金达保本理财 SD8925 号 3,000.00 4.00% 61.15 186 动收益 优先 4.00% 61.15 否
型
合计 / / 16,000.00 / / / / / / / /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高度关注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并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财务中心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光大-同悦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500 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 年 2 月 21 日
5、产品到期日:2021 年 2 月 21 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 7.6%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 年 2 月 20 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的清算,受托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公司)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12、支付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
(1)若委托人(公司)或受托人(光大兴拢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A.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B.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委托人的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后,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C.受托人执行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D.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用于锡沂高新区一带一路国际智慧光电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汇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500 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 年 2 月 20 日
5、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1 月 19 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6%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 年 2 月 20 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支付方式:汇入指定账户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
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违约
(1)违约事件
委托人发生如下情形(“违约事件”)的,视为委托人违约:
①委托人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②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做的任何陈述、保证虚假、不真实或存在任何遗漏;
③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
(2)违约责任
委托人发生本合同第 22 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①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若委托人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
产和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
③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违约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第 17.4 条规定的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全部实际损失。
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故障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
(5)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