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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7 沪市 辰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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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7:辰欣药业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9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6        -            2018/5/17        2018/5/1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3,35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536,48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6        -             2018/5/17        2018/5/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7-2989906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