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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6-10

60336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依上下文而定)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授权

  1.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
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出具
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由于吴宗敏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另有 3 名激励对象自愿全额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75 人调整为 269 人,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
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2)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3)本次实
际授予 269 名激励对象 1,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
  7. 根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实际为 264 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45.6万股。

  二、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事由、方法和内容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事由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已公告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685,472,27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也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因公司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如遇派息,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内容

  本次调整前,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70 元/股。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结果如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70-0.15=6.55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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