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依上下文而定)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法律意见书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董事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7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4. 2018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议
案》,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5. 2018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8 年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2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5
元/股的价格授予 243 名激励对象 6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2 月 7 日为首次授
予日,以 6.5 元/股的价格授予 243 名激励对象 6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8. 根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9 万股。因此,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实际为 239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9 万股。
9.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8 年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罗光辉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罗光辉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5 月 25 日,上述尚未解除限售的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
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予以注销。
10.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罗光辉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1.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18 年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1)因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实施
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董事会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2)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任飞、张根长、吴湘宁三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任飞、张根长、吴湘宁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10 月 19日,上述尚未解除限售的 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予以注销。
12.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