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9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 号)文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7,719,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982,281,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361Z0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 16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福建傲农生物 兴业银行股份有
1 科技集团股份 限公司漳州金峰 161080100100250831 987,200,000.00
有限公司 支行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281,000 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021 年 3 月 17 日,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6 家子公司(分别是:长春傲
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傲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柯新源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吉水县傲诚农牧有限公司、漳州傲华畜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 6 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截至 2021 年 3
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17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1 长春傲新农牧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61080100100251166 150,000,000.00
展有限公司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2 滨州傲农现代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61080100100251537 133,000,000.00
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泰和县富民生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 养殖科技有限公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161080100100250950 142,000,000.00
司
4 广西柯新源原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61080100100251284 80,000,000.00
猪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5 吉水县傲诚农牧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61080100100251042 107,281,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6 漳州傲华畜牧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61080100100251414 70,000,000.00
限公司 公司漳州金峰支行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1080100100250831,截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98,72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_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欣华、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长春傲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傲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柯新源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吉水县傲诚农牧有限公司、漳州傲华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傲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农安一万头母猪场项目”、“滨州傲农
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傲农种猪繁育基地项目”、“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项目(一期)”、“广西柯新源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宁武项目)”、“吉水县傲诚农牧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傲华畜牧 10,000 头商品母猪生态化养殖基地”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欣华、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98,228.10 万元)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