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7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1月10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030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85元/股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向355名激励对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5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月10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审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上述内容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2月19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上述内容于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5、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75人调整为355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0万股调整为1,030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所示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1月10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85元/股。
(四)本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月10日
2、授予数量:1,030万股
3、授予人数:355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4.8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7、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良好及以上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5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俊 副总经理 25 2.43% 0.06%
2 李海峰 副总经理 40 3.88% 0.09%
3 黄泽森 财务总监 15 1.46% 0.04%
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小计 80 7.77% 0.1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 950 92.23% 2.23%
(共352人)
合计 1,030 100.00% 2.42%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了调整,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