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FujianAonongBiologicalTechnologyGroupIncorporationLimited(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兴亭路与宝莲路交叉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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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4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14
三、公司股利分配政策......15
四、特别风险提示......1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6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26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6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8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33
五、发行人业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6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88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9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102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0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28
一、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128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必要性......129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31
一、风险因素......131
二、重要商务合同......136
三、对外担保情况......149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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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51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15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15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3
一、备查文件......153
二、文件查阅时间......153
三、查阅地点......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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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控股股东傲农投资分别承诺: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股东九源长青、硅谷天堂和陈志敏分别承诺: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如果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股份时间不足12个月,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恒诚富投资、黄祖尧分别承诺: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中取得时间不足12个月的部分,自本企业/本人取得该等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1-2-4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恒信裕投资、恒创丰投资、恒新泰投资及周通等30名自然人股
东分别承诺: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有林、黄祖尧、周通、刘国梁、黄华栋、彭成洲、温庆琪、张敬学、饶晓勇、刘勇、侯浩峰、徐翠珍、叶俊标、李朝阳、杨再龙、罗梁财等16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有林之兄弟吴有材承诺: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吴有林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吴有林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7、发行人财务总监之配偶余琰承诺: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徐翠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徐翠珍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1-2-5
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
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2)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①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
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控股股东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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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