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2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致同所”)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大华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持续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独立性,并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经审慎研究,拟聘任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大华所进行了沟通,大华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2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5 名,注册会
计师 1,27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2 年度业务收入 264,910.14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96,512.4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18.56 万元。2022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39 家,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收费总额 28,783.88 万元;2022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51 家,审计收费 3,555.70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3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89 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
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姜韬,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一曲,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梁卫丽,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3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0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合计 6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4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20 万元),系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合计 65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减少 5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大华所已连续 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上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华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因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持续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独立性,并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经审慎研究,拟聘任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所、致同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大华所、致同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公司董事会对大华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致同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改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是综合考虑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拟聘任的致同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致同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