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3-051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0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 5%以上股份的。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