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359 股票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0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15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珠生态”)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
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254.94万份。调整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0份。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权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确定授权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51 万份,行权
价格为 34.32 元/股。监事会及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4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人
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且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由 94 名调整为 90 名、期权数量由
451 万份调整为 757.40 万份(含预留权益 138.6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24.16 元/
股。2018 年 6 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首次授予对象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以 2018 年 6 月 26 日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期权授权日,
向符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2.72 元/股。同时,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预留部分期权已成就授予条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16 元/股调整为 24.01 元/股。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以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意见。
7、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股
票期权 254.94 万份。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以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0 年 8 月 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 2019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01元/股调整为 23.81元/股;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2.57 元/股调整为 22.37元/股。2020 年 8月 6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以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会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较 2017年增
长 8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较 2017年增
长 17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较 2017年增
长 251%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较 2017年增
长 17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较 2017年增
长 251%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以及预留股票期权部分均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859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72.72%,不满足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2020 年度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拟注销 90 名激励对象的 254.94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对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责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勤勉尽责,竭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公司 2020 年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 90 名股权激励对象的 254.94万份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六、律师法律意见
经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东珠生态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