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13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罗山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捌元)(¥171,117,888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伍仟肆佰柒拾元柒角陆分)(¥1,995,470.76 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1 年 1 月 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2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
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03)。
近日,经公司与罗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罗山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罗山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项目(一标段)。
2、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捌元)(¥171,117,888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伍仟肆佰柒拾元柒角陆分) (¥1,995,470.76 元)。
3、工程地点:
位于罗山县灵山镇、铁铺镇,起点位于 G4 高速公路信阳市罗山县灵山收费站,终点位于 G4 高速公路信阳市罗山县鸡公山收费站。
4、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5、资金来源:县财政投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
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三)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