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69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捌佰陆拾玖万元整(¥128690000 元)。
合同生效条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且发包人和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 年 8 月 4 日及 8 月 11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0-061)。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保山市中心城市太保北路(海棠路-兰津路)道路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保山市隆阳区。
3、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捌佰陆拾玖万元整(¥128690000 元)。
(1)设计费(含税):
暂定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3700000 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22000 元);若实施期间税率调整,则按税务机关通知调整税率。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规定计算工程设计费为计费基数乘以 99.8%为结算价。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工程结算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相关系数取值不得超过 1.0。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暂定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肆佰玖拾玖万元整(¥124990000 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叁拾贰万贰壹佰柒拾伍元整(¥10320275 元);若实施期间税率调整,则按税务机关通知调整税率。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工程结算为计费基数乘以 99.5%为结算价。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4、工程内容及规模:
按城市主干道标准新建市政道路 1 条,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全长2880 米,宽 35 米,起点为海棠路,止点为兰津路。其中:(一)道路工程:新
建沥青混凝土路面 101104 平方米,人行道路面 21884 平方米;(二)桥涵工程:
新建箱涵 4 座,其中:跨易畴河箱涵 1 座,长 55 米;跨西大沟箱涵 2 座,总长
170 米;跨三台子河箱涵 1 座,长 38 米;(三)附属工程:新建雨水管 6220 米、
污水管 6300 米、给水管 6920 米、燃气管 3460 米;新建缆线沟(电力与通信共
沟)3460 米;新建双挑灯 190 盏、四火补角灯 26 盏;新建人行道行道树 788 株;
配套建设公交站台、果皮箱等相关设施设备。估算总投资约 12869 万元,其中建安费用 12499 万元,设计费 370 万元。实际建设内容及投资以中标人最终提供的设计图纸资料为准。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6、合同工期:设计周期 3 个月,施工期 8 个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
①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②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合同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③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2、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
① 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合同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④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⑥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合同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⑥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⑦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⑧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⑨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⑩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争议解决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