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66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中标价):11,528.58 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三方签字盖章。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30 日及 8 月 8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2020-060)。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泮河徂汶景区段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2、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位于泮河徂汶景区段,北起徂汶景区界,南至北店子橡胶坝。
3、合同暂定价(中标价):11,528.58 万元。
4、工程内容和规模:
项目全长约 3060 米、规划蓝线宽度 280 米。沿线有 3 条支流汇入,分别为
梳洗河、龙王河、明堂河。本次工程项目范围为规划蓝线,总面积约 96 公顷,具体范围以最终实际确定范围为准。
5、承包范围:本项目范围内(但不限于生态绿化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水环境工程、河道生态治理工程)的规划方案、地质勘察(包括初勘、详勘等)、相关设计(含方案设计、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各类施工图设计及办理工程图纸审查合格证等)、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交(竣)工验收、保修及配合手续办理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EPC)。
6、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300 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价和付款
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前述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违约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前述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前述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前述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前述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发包人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三)、争议解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上条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