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9-057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EPC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S229 辉县至新乡大召营段(辉县段)、S306 薄壁西出口、S230 及 S311 土
楼至薄壁段等十条道路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EPC)》,暂估合同价为 90,000 万元,最终结算价款按照辉县市审计局审定价款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9 年 3 月 15 日及 3 月 22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2019-022)。
近日,经公司与辉县市三和砂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S229 辉县至新乡大召营段(辉县段)、S306 薄壁西出口、S230及 S311 土楼至薄壁段等十条道路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S229 辉县至新乡大召营段(辉县段)、S306 薄壁西出口、S230及 S311 土楼至薄壁段等十条道路新建、改建项目总承包工程。
2、合同金额:暂估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亿元(¥90000 万元),最终结算价款按照辉县市审计局审定价款为准。
3、建设规模:
(1)S229全线19.568km,本次招标为辉县境内的6.2KM及沿线桥梁和涵洞,路基宽26米,路面宽23米。
(2)S311、S230线路线全线长30.479km,本次招标为土楼至S306重点及沿线桥梁和涵洞。长度约为18.8KM,其中路基宽18米,路面宽为15米;S311洪洲工业大道至土楼段两侧自行车道项目,长5.64KM,两侧路面宽各3米。
(3)辉县市X013凤辉线新辉路至胡韦线段改建工程,起点位于凤辉线与新辉路(原省道229三原线)交叉处,终点位于凤辉线与新胡韦线交叉处,路线全长7.425公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25.5米,路面宽23米。
(4)S306卫柿线薄壁西南水北调河至铁匠庄段加宽工程,起点位于薄壁西南水北调桥(桩号K50+458),终点止于辉县修武交界处(桩号K57+258),全长6.8km。
(5)Y033西申线南水北调桥至G234段改建工程, 起点位于辉县市常村镇周卜村,终点位于荒里村,路线全长4.193公里。三级公路标准,其中南水北调桥至孟电大道段2.71公里,路基宽12米,路面宽11米;孟电大道至G234段1.483公里,路基宽10米,路面宽9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6)杨庄至G234道路改建工程,起点位于百泉镇杨庄村南与Y033西申线交叉处,沿老路向北经杨庄村,终点位于与G234交叉处,长1.758公里。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19米,路面宽18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7)学院路至百泉农专至北云门段改建工程,起点位于辉县市学院路,路段
沿老路向西南经三小营村、前卓水村,终点位于与S306交叉处,长3.5公里。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10.5/8.5米,路面宽9/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8)上八里经黄水至南寨旅游环线,新建路段为15.549公里,改建路段为
31.51公里,包括桥梁,隧道,涵洞、分离式立交等。
(9)刘店干河路路线全长8.488公里,路基宽12米,路面宽8米。
4、合同范围:辉县市 X013 凤辉线新辉路至胡韦线段改建工程、S306 卫柿
线薄壁西南水北调河至铁匠庄段加宽工程、Y033 西申线南水北调桥至 G234 段改建工程、杨庄至 G234 道路改建工程、学院路至百泉农专至北云门段改建工程、刘店干河路六个项目的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与上述十个项目全部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及相关服务。
5、合同工期:计划工期定 540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周期:90 日历天(初
步勘察设计:30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60 日历天);施工工期:450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指令或发包人和监理方共同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辉县市三和砂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付款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二)违约
1、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处以5000元/天罚款;
2、如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解除合同,则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且不影响发包人依法追索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
3、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因故需更换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推荐两名以上同等资质和经历的备选人员(附履历证明材料)供发包人选择,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人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和总工每人次10万,更换其他人员
每人次2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加倍处罚。合同签订时进场人员(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所列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由发包人保管,直至工程交工验收;
4、赔偿损失。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对于该损失就不再赔偿。相反,在履行保证金的数额低于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中标人还应当赔偿不足部分;
5、项目经理、总工等主要人员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能低于25天,且未经发包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发现一次罚2万元;其他技术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发现一次罚5千元;
6、承包人承诺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天每台罚1
万元,并责令其更换设备以满足承诺书的最低要求;
7、承包人的违约,发包人将视情形上报有关交通行政主管单位,建议对违约承包人采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行政处罚措施。
8、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超过两月后,以应付款为基数每天向承包方支付0.02%的违约金。
(三)争议解决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